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31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80016842A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鼓勵並表揚108年度協助教育部推展藥物濫用防制各項業務之團體及個人,請學校就具體事蹟自107年3月起至108年2月底為限,並以連續性、長期性事蹟優先,偶發性、短暫性事蹟次之,推薦表揚者1名(團體或個人擇一),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、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者,不予推薦。
三、薦報之團體、個人請填具推薦表、推薦名冊,以上資料一式3份,併附電子檔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(1份),於108年2月19日(星期二)以前,函送本處彙辦,無薦送者毋須函復,逾期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