» › 112年各軍種榮譽徽請敘作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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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次申領榮譽徽年資為20年及30年;各校檢討列冊時,應確認當事人尚未領取榮譽徽,不得重複申領。
二、年資計算自任官之日或派職之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服役全年資為準(就讀基礎軍事院校年資不得併計);士官轉服軍官、回役或再入營人員,前後年資均不得併計。
三、屆退人員合於頒授者,服務年資得計算至退伍生效日止,並由權責單位於屆退前3個月提出申請,不受定期申請期限限制,已退伍人員不得申請補發。
四、因案受刑事處分之人員,不予頒贈榮譽徽。
五、請各校確實審查符合申頒人員資格,並於112年4月7日前函報本處憑辦;無符合資格者毋須陳報,逾時未陳報者視同無符合資格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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