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1120049582 號函辦理。
二、推薦標準:各項標準均計算至112年6月30日止。
(一)年資:
1、現職主任教官任滿5年以上(含代理主任教官,年資得併計)。
2、未置主任教官學校生活輔導組組長任滿5年以上(簡稱:獨立生輔組長,年資得併計),生活輔導組組長職務須經國教署核定,始得併計。
3、上述二職務併計任滿5年以上(年資得併計)。
(二)考績:近5年考績均考列甲等(含)以上。
(三)獎懲:近5年不得有懲處紀錄。
(四)近5年未曾獲得「服務績效優良之現職主任教官及未置主任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推薦」之表揚或「現職主任教官及未置主任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服務表揚」。
(五)表揚種類:教育部感謝狀。
三、請各校依附件範例格式繕造推薦名冊及推薦表(如附件),於112年5月17日前(無須備文),將電子檔寄送本處公務信箱(郵件信箱:hlcboffice159@yahoo.com.tw)彙辦,逾時不予受理。